追加分配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的目的是在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再发现和再分配,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从而完善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追加分配虽有 一些规定,但是较为单一、松散,不成体系,如《中华人民
追加分配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的目的是在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再发现和再分配,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从而完善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追加分配虽有 一些规定,但是较为单一、松散,不成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四十条仅规定追加分配的行使期间,且划定了范 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追加分配的提起主体和分配顺 序,主体范围较为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十八条仅规定了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均没有对追加分 配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而完整的定义。而且,《破产法》是1986年颁布的,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意见》是1991年颁布的,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 方面背景与现在已大相径庭;《规定》也是新破产法制定前的一个过渡,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无法解决,尤其是对追加分配缺乏系统的阐述和 规定。笔者认为,追加分配是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保护线[1],应明确加以规定,因此,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追加分配的有关制度加以探讨,以期对 我国破产审判实务和新破产法的制定有所稗益。
一、追加分配的概念界定
关于追加分配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追加分配又叫追回分配, 追补分配,补充分配[2],是指在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之后,又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经法院许可而实行的补充分配[3]。笔者认为,上述定义不够确切,所 谓“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是指原来不知道该笔财产的存在,不在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之下,破产分配完毕后,才知道存在该笔财产,事实上,最后分配之前也 有可能知道财产的存在,只是因为有争议或其它原因致使破产财产无法实现,并不属“发现”财产的情形。因此,实务界的同志将追加分配定义为:“在破产分配完 毕后或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所进行的补充分配”[4]。将“发现”改为“出现”,但是,即使“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也应由人民法院追回,追 回的财产才能实施追加分配,使用“出现”一词仍不能说明问题。此外,我国破产立法对追加分配时间上的界定也不严密,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的财产,应 当追加分配。但是在实践中,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出现的财产,也应纳入追加分配。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对追加分配的定义则比较严密,如日本破 产法第28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