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收破产债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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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破产企业对外拥有的债权,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范畴,应用于清偿破产企业所负的债务。破产企业拥有的破产债权能否收回,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是破产清偿工作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破产债权的清收的最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其内容是: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该条司法解释虽对原先法律规定不足之处进行了填补,使之更加明确、具体,但仍不完善,如具体施行时如何审查清算组的申请 如何制作裁定 执行破产债权的具体程序如何 这些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粗见。
如何审查清算组的执行申请
人民法院对清算组申请执行的审查分两个方面。一是形式要件的审查。二是实质要件的审查。
形式要件的审查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查清算组发出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通知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查义务人有无收到通知等。
实质要件的审查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不提异议也不主动履行,法院可依清算组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决;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或财物持有人在收到清算组的清偿通知后,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应通知清算组和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法院对各方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最终裁定异议能否成立。实践中还常常遇到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提出时效抗辩。新的司法理念是: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给予的宽限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这也就是说从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制作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债权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制作该类裁定书因涉及到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确认,所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争议必须写明。裁定书的制作分两大类,一类是驳回清算组的执行申请。这一类裁定的制作有固定的格式,这里不再赘述。另一类是支持清算组的执行申请的裁定。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人对清算组偿还财物通知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又未自觉履行的,人民法院可结合清算组提供的相关证据,推定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对破产企业负有返还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对清偿通知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不能成立,裁定准予执行清算组执行申请。两种情况下,裁决的主文表述可写为,“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欠 占有 破产企业××元 物 ,在××××年××月××日前偿还 归还 ××× 破产企业名称 。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类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试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称破产法实施意见 第75条的规定,此裁定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后是关于诉讼费的问题。此类裁定应否收取诉讼费 根据《破产法实施意见》第76条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对人民法院通知清偿的债务数额或交付的财产数量有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被驳回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此条司法解释的文义并不是讲在其他情况下,人民法院就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此类裁定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属民事争议的范畴,应当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笔者认为对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未提异议的,可参照支付令案件的收费办法收取诉讼费。
破产债权的强制执行
破产债权的执行,从性质上属于在民事执行的范畴,民事执行总体上应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执行程序进行。但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又不完全遵照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单从文义上看,此类裁定作出后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就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破产债权后,不要及时将执行标的用于破产分配,以防出现当事人提出复议后,其理由成立无法执行回转的尴尬局面。
破产债权的执行是破产清算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合法有效地进行,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