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法商网我们是一家水泥厂,现对一家橡胶厂有10万的债权,此橡胶厂一直没能力支付,但此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橡胶厂于今年7月19号被法院宣告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9月28号。由于一定的原因,我厂未能前去申报,请问我厂现在该如何处理 回答: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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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商网我们是一家水泥厂,现对一家橡胶厂有10万的债权,此橡胶厂一直没能力支付,但此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橡胶厂于今年7月19号被法院宣告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9月28号。由于一定的原因,我厂未能前去申报,请问我厂现在该如何处理
回答: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法商网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