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的质证区别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的质证区别嫌疑人口供的定性会影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如对证据的收集程序、方式、证据内容、证明力大小等的审查,进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的质证区别
第一,讯问地点的不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第二,讯问前的告知义务不同。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证据收集适用规则不同。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适用“不得自证其罪”规则,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收集证人证言适用“强制作证”规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四,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不同。审判阶段,法院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认定适用的规则有三种:
一是口供排除规则,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强制性排除;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的,强制性排除;
二是口供印证规则,即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当庭翻供的,优先采信庭前供述的规则,使用该规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存在矛盾;二是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三是口供补强规则,即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定罪判刑。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适用的规则有两种,一是传闻证据规则,即要求证人就直接感知的案件信息且当庭作证陈述,从而证明案件事实;二是意见证据规则,对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并非证人亲自感知,无法确保其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够判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