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来沪人员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208号



各区房地局,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积极推进人口综合管理新机制,进一步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我局的研究意见,现就在沪租赁房屋居住的境内人员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沪租赁房屋居住的境内人员,均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后,方可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二、在沪租赁房屋居住的境内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也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取得《登记备案证明》。但承租人单方办理登记备案时,无法提交出租人身份证明、租赁房屋权属证明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也应受理,对承租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进行租赁信息记载。记载后,承租人即可办理临时居住登记。

三、凡在沪租赁房屋居住的境内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在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统一参照《关于减收廉租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费的通知》的规定,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费20元/件;而仅进行租赁信息记载的,则不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费。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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