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和职业移民分类
美国移民,是指那些已经被批准可以永久在美国居住和工作的外国人. 如果你想成为在美国有永久性工作职位的职业移民,或者作为一个雇主,要协助雇员办理这类移民,你必须了解以下内容:
1. 外籍人士及雇主必须确定该外籍人士是否符合申请移民局所规定的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的合法途径之一.
2. 大多数美国职业移民类别要求雇主为申请人完成劳工认证请求(FORM ETA 750), 并提交给劳工部就业培训管理局(Department of Labor's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dministration). 劳工必须要么接受, 要么否定这个认证请求. 但是在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所认证的医生资源不足地区行医的具有行医资格的外国医师免除这项规定.
3.移民局必须要先批准移民签证申请,即: FORM一140,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for the person wishing to immigrate to the United States. 雇主应该为将在美国永久工作的雇员提出这个申请. 但是,如果需要先获得劳工部认证的话, 申请只能在认证获得后才能提出. 雇主是欲长期在美国生活和工作的申请人(或受益人)的协办人.
4.国务院必须给申请人一个移民签证号码(immigrant visa number), 即使申请人已在美国境内. 当申请人收到移民签证号码,就意味着移民签证已被授予给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务院的签证公告核查签证号码的进展情况.
5.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申请人必须在签证号码排期到期之后才能申请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 如申请人是在美国境外, 当移民签证排期到期以后,申请人会被通知到, 然后在当地的美国领事馆办事处完成这一过程.
职业移民一共有四类:
1、EB-1: Priority workers
·在科学, 艺术, 教育, 商业, 或体育领域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士
·杰出的外国教授或外国科研人员
·由于国际迁徙而到美国的外籍经理及行政人员
2、EB-2 Professionals with advanced degrees or persons with exceptional ability
·在科学, 艺术, 或商业领域具有超常能力的外籍人士
·具有高级学历的外籍职业人士
·在缺少医生的地区行医的有行医资格的外籍医生
3、EB-3 Skilled or professional workers
· 具有学士学位的外籍工作人员(或者虽然具有高级学位, 却不符合EB2类申请条件的)
·外籍技术工人(至少2年的工作和培训经验)
·外籍非技术工人
4、EB-4 Special Immigrants
·外籍宗教工作者
·美国政府在海外的前雇员或现任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