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移民澳大利亚的移民政策
子女移民澳大利亚的移民政策
要作为子女(包括被领养儿童)移民澳大利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该子女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有资格担保的新西兰公民的亲生子女、收养子女或继子女并且必须被其父母担保。一般要求该子女必须在十八岁以下,但孩子也可以是二十五岁以下的全日制在校生并依赖于其父母(担保人)。如果孩子有伤残而无工作能力,则无年龄限制。
澳大利亚子女移民签证类别
未独立子女类签证 (445子类别)/ Dependent Child Visa
适用于父母持有临时伴侣签证并且其永久伴侣签证正在处理过程中的子女。
子女类(永久签证)(101子类别)/ Child Visa
适用于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有资格担保的新西兰公民的海外亲生子女、收养子女或继子女。
亲属孤儿类(永久签证)(117子类别)/ Orphan Relative Visa
适用于父母死亡、永久丧失抚养能力或者下落不明的海外孩童,并且其担保人有资格担保。
领养类(永久签证)(102子类别)/ Adoption Visa
适用于已被或将被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有资格担保的新西兰公民领养的海外孩童。如果该孩童是在其父母成为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有资格担保的新西兰公民之前被领养,则不能申请该类签证。他们必须申请子女类签证(101子类别)。
除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供无犯罪记录公证。
如果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须出示其完全或主要依赖于担保方父母的证明;
如果申请人的父母为离异,请提供非担保方父/母亲的联系地址。如果地址在中国,请提供中文和英文的名字及地址。离婚证明上须列明法庭作出的对抚养权和探视权安排的判决;
如果申请人的父母为离异,请提供由法院或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书。此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并有英文翻译。
领养类别
对于涉及澳大利亚州或地区领养机构的儿童领养(国家间领养),须提供以下材料:
出生公证书或被遗弃公证书;
领养证书原件;
领养公证书。
对于不涉及澳大利亚州或地区领养机构的儿童领养(“非国家间”领养,包括外国人领养),须提供以下材料:
证明领养父母已在海外居住超过12个月,并且他们并非为规避领养海外儿童的要求而有意居住于海外的材料;
证明领养父母遵守被领养儿童居住国的有关领养法律,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将孩子带到澳大利亚的材料。
亲属孤儿类别
除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证明孩子是孤儿,或其父母下落不明或永久丧失抚养能力的文件资料;以及担保人是孩子的兄弟、姐妹、祖父母、阿姨/叔叔或侄儿/侄女的证明材料。
政府协议收养: 随即办理
请注意,每个申请情况不一, 会使受理时间有所变化。有些因素会延长受理过程, 这包括:
递交的申请不完整或者所需材料没有及时递交;
需要额外调查, 包括重新面试;
体检需要复检或进一步治疗, 例如肺结核;
任何和申请人有关的品行事宜需要进行正式品行评估;
申请人的个人情况改变。
调查核实
为了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在申请受理过程中,领事馆会进行一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包括电话调查和实地调查。为了避免申请的延误,请确保您在递交申请时填写的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的正确性。
体检报告
请注意所有移民类体检的报告只有澳大利亚联邦医务官员有资格进行审核。这就意味着如果您完成了体检,移民局指定的体检医院将把您的体检报告送至领事馆,然后再将您的体检报告转送至澳洲进行健康评估。联邦医务官员将审核您是否符合移民体检的要求。在审核过程中,您可能会被要求体检复查及提供复查报告。
请注意自 2009年4月1日起,居住在以下省份申请人的家庭移民申请将全部由澳大利亚驻广州签证处审理:
广东;福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云南;贵州;湖南
如果上述省份的申请在2009年4月1日后递交在上海签证处, 这些申请将被转到广州签证处审理。
请注意中国其他省份的家庭移民申请仍将全部由上海签证处审理。
受理时间:
以下是目前在上海签证处递交申请的平均受理时间:2-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