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名企业破产案内幕待启

0月3日,一位债权人在电话中无奈地对本报记者说: 我们对于xx破产,不是不能接受,但一定要在阳光下操作, 现在这种局面,是不是非得上访、非得出人命政府才给予重视 如果对xx公司的账目能够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让我们了解损失的真正原因,哪怕最后的补偿为零我们也没有怨言。 在采访中,众多债权人如此表示。 xx全称为浙江xx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曾是当地的明星企业,在2008年底却债务缠身,资不抵债。 2009年0月29日,xx公司的资产拍卖会在舟山市ss楼大酒店举行,五块资产在当日下午全部拍卖完毕,自此xx公司不复存在,曾被无数债权人寄希望的重整方式自然随之成为泡沫。 从月舟山市政府成立工作组介入开始至0月29日,不到一年的时间,走完了从重整到破产再到拍卖的程序。 这些遭到债权人强烈质疑,一些债权人认为,政府工作小组的主动介入,让他们损失惨重,更重要的是整个处置过程不透明、不公开,让他们就像掉入了一个谜局。 备受质疑的破产 xx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创建于998年5月,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周xx,曾是浙江省舟山市第一个获得 国家免检产品 称号的企业,年销售额过亿元,该公司生产的 xx 牌内衣曾热销海内外。 相关材料显示,xx公司02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达.77亿元,其中,有的债权金额为927万元,而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的净资产为-2847万元。 2009年月,xx的代表周xx突然失踪,这让债权人非常震惊,随后舟山市的部分债权人接到公司相关人员电话,通知他们可以到xx公司仓库去拉库存服装抵债,这些债权人就按照公司的通知拉走按照市场价折价后的服装进行质押抵债,一些债权人表示,当时xx库存的货物达8000万元左右。 周xx失踪后,舟山市政府迅速组成工作小组处理、协调xx公司的相关事宜。政府工作小组介入xx公司后,找舟山市当地的债权人谈话,请债权人给xx公司和周xx东山再起的机会,要求部分债权人把拉走抵债的货物归还。 据一些债权人回忆,当时政府工作小组表示:政府要给周xx相关的优惠及扶持政策,不会让企业倒闭,这样周xx偿还大家的债务就只是时间问题了。 绝大部分债权人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及无奈,与xx公司签订了还款,约定xx公司在还款协议签订之三个月后开始还款,且分别在一至三年内给债权人还款完毕。债权人在签订还款协议的同时,要求政府加强对xx公司及周xx的支持和监管,以其能够到期偿还债务。还款协议签订后,债权人将xx公司货物予以归还并拉回公司仓库。 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又发生了,5月份,周xx携妻儿突然再次失踪,这一次政府也觉得事态严重了。于是,通过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后,将周xx从上海押解回舟山。一个多月后,周xx被取保候审。 这时,债权人突然发现舟山市政府通过工作小组协调签订的还款协议给他们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且无法挽回。原先有的借款协议,因为工作小组协调签订新的还款协议后,所有的担保均已经在法律上脱保。 对此,舟山市经贸委主任周aa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府并没有过多干预xx破产事件,一切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周曾是政府工作组的负责人之一。与周所述迥异的是,本报记者在舟山期间有知情人透露,个别债权人是迫于政府的压力,这种压力就来源于舟山市政府某位领导亲自打电话给债权人单位领导,指示做好该单位债权人工作。而该债权人就是在这种压力下,被迫与xx签订了还款协议。 更有甚者,在此过程中,大量资产被转移,债仅人发现原有的8000万元货物也不知去向,农信社的500多万元股份被转卖,同时将公司未的千万元设备全部抵押给了贷款银行,周xx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了亲属。 这让债权人非常气愤。 7月3日,舟山定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xx。8月25日,《舟山日报》刊登《破产企业资产拍卖公告》,公告拍卖xx公司的、房产和资产。8月28日,定海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债权人会议之前,部分债权人多次提出重整要求,为什么法院不进行重整而直接进行财产拍卖,财产拍卖将使债权人的利益大大受损,如果按照财产清算底价拍卖成交的话,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只有9%左右,扣除相关费用后,清偿比例只有5%左右,8000多万无优先权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一位债权人如此表示。 更让债权人质疑的是,整个处置过程的不透明和不公开。 据部分债权人反映,除了忙于重整工作之外,曾多次要求到处查账等要求均被拒绝,因此,债权人对所有破产内容以及相关资产、账目等内容一无所知。 9月日,在多方努力下,法院通知债权人委托人可以到管理人处有重点地查账。在被允许的两个多小时的查账过程中,就发现了有329万银行贷款从一般性债权变为了抵押性债权,债权登记上管理人的财务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存在不一致等诸多问题。 百万发票迷踪 0月29日,本报记者就债权人反映的xx公司700多万元假发票冲账问题前往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调查。该队副支队长顾zz的解释为: 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周xx与假发票没有刑事责任关系,是xx公司在厂房建设过程中承建方提供的,用公安的术语讲是 。 对此,债权人提出异议。在他们看来,第一,xx公司为纺织类企业,提供假发票的企业为广州一家贸易公司,两者之间根本不应涉及厂房建设的业务往来;第二,广东公司已经澄清,没有开具过上述发票,因此周已经涉嫌买卖假发票。 另外,针对上述问题记者还致电某直辖市国税局稽查人员,据这位稽查人员介绍: 关于假发票取得的确有善、恶意之分,但仅限于取得,一旦使用就难逃恶意之嫌 而记者在舟山公安局经侦支队采访时,几次要求顾zz出示进一步证据,顾则以侦查细节不便透露为由,拒绝进一步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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