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企业破产清算组资金使用规则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老河口市企业资金
使用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制定的《老河口市企业破产清算组资金使用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老河口市企业破产清算组资金使用规则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破产清算组资金的,促进资金使用公开、合理、规范,防止无序支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我市破产企业财产变现等各种收入已结转至市财政局指定帐户的、因工作的需要列支清算费用的清算组。
二、清算资金的用款程序是清算组按照清算需要,写出用款报告(原则上一事一报),先由市国资局审核,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最后,市财政局国库科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将所需资金由 破产清算资金专户 拨付至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破产清算经费户 ,核算中心以各个清算组为明细核算单位,在 破产清算经费户 中直接支出。
三、清算组资金使用必须遵守 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即:所有资产变现收入一律缴入市财政局国库科设立的 破产清算资金专户 。因清算工作需要列支清算费用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据实报销支出。严禁以清算支出抵减清算收入的坐支行为。
四、破产清算组经费是指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企业留守、聘用人员的;清算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为破产清算提供服务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和拍卖、保全的实际支出费用;和清算工作会议费用;破产案件;破产企业清收差旅费;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五、严格审核清算费用的列支项目。清算组确需列支清算费用的,必须向市国资局呈报用款报告,并附相应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㈠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指清算组接受破产财产及企业档案而建立破产清算组帐薄和变卖零星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其附件包括:购置办公用品发票,用于发放变卖零星设备发生的清理、拆除费用支付的力资费,由清算组长、制表人签章的《零工工资表》。
㈡破产企业留守、聘用人员工资。其附件包括:按《财务制度》规定所编制的《职工工资表》。
㈢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其附件包括:修理维护项目、所购辅料物品、用工种类、工时价格、用工人数、次数的详细清单。
㈣为破产清算提供服务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代理和拍卖、保全的实际支出费用。其附件包括:相关评估、审计、拍卖、律师等中介机构开具的合法收款收费票据。
㈤债权人和清算工作会议费用。其附件包括:开会地点单位开具的会议费发票,住宿地点所有权单位开具的住宿费发票等。
㈥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其附件包括:市法院或上级法院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其它发票一律不予列支。
㈦清收债权差旅费。其附件包括:清收对象帐薄记录和会计凭证以及路途车船票、住宿发票。
上述原始凭证要内容真实、填写完整,填制手续合法且经办经济业务合理。
六、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全市破产企业清算组经费支出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财经财务规定或超出本规则规定范围的支出,坚决拒付。
七、本规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老河口市企业资金
使用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制定的《老河口市企业破产清算组资金使用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老河口市企业破产清算组资金使用规则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破产清算组资金的,促进资金使用公开、合理、规范,防止无序支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我市破产企业财产变现等各种收入已结转至市财政局指定帐户的、因工作的需要列支清算费用的清算组。
二、清算资金的用款程序是清算组按照清算需要,写出用款报告(原则上一事一报),先由市国资局审核,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最后,市财政局国库科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将所需资金由 破产清算资金专户 拨付至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破产清算经费户 ,核算中心以各个清算组为明细核算单位,在 破产清算经费户 中直接支出。
三、清算组资金使用必须遵守 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即:所有资产变现收入一律缴入市财政局国库科设立的 破产清算资金专户 。因清算工作需要列支清算费用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据实报销支出。严禁以清算支出抵减清算收入的坐支行为。
四、破产清算组经费是指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企业留守、聘用人员的;清算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为破产清算提供服务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和拍卖、保全的实际支出费用;和清算工作会议费用;破产案件;破产企业清收差旅费;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五、严格审核清算费用的列支项目。清算组确需列支清算费用的,必须向市国资局呈报用款报告,并附相应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㈠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指清算组接受破产财产及企业档案而建立破产清算组帐薄和变卖零星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其附件包括:购置办公用品发票,用于发放变卖零星设备发生的清理、拆除费用支付的力资费,由清算组长、制表人签章的《零工工资表》。
㈡破产企业留守、聘用人员工资。其附件包括:按《财务制度》规定所编制的《职工工资表》。
㈢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其附件包括:修理维护项目、所购辅料物品、用工种类、工时价格、用工人数、次数的详细清单。
㈣为破产清算提供服务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代理和拍卖、保全的实际支出费用。其附件包括:相关评估、审计、拍卖、律师等中介机构开具的合法收款收费票据。
㈤债权人和清算工作会议费用。其附件包括:开会地点单位开具的会议费发票,住宿地点所有权单位开具的住宿费发票等。
㈥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其附件包括:市法院或上级法院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其它发票一律不予列支。
㈦清收债权差旅费。其附件包括:清收对象帐薄记录和会计凭证以及路途车船票、住宿发票。
上述原始凭证要内容真实、填写完整,填制手续合法且经办经济业务合理。
六、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全市破产企业清算组经费支出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财经财务规定或超出本规则规定范围的支出,坚决拒付。
七、本规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