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申报的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吗
问:997年5月,我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约定由我公司向对方提供货物,对方在货到后一个月内。某建材公司在收到铝材后,一直未付给我公司货款26万元。998年月,该建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法院于999年3月7日向有关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并提交相应证据。我公司于999年3月5日这一天接到了法院寄来的通知书。但由于当时我公司正进行正在进行机构改革,于是将此事耽搁下来。999年5月20日,待我公司派人到法院申报债权时,却被告知为时已晚。请问,我公司就不享有债权了吗?
答:很遗憾,的确如此。你公司因为未能按照《》的规定,按期申报债权,因此被视为主动放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你公司正是由于未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的1月内及时表明自己的态度,从而失去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债权,这不能不令人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