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对域名抢注采取的法律对策

【商标的抢注】我国目前对域名抢注采取的法律对策

立法概况

1997年6月,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对cn域下的域名注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仅有的两部与域名注册有关的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制定这两部法规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域名抢注,但是在两部法规中却没有出现“域名抢注”这个字眼,取而代之的是域名的“冲突”这一比较含蓄的说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对于域名“冲突”的态度,集中表现在第3条上。该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关于域名“冲突”的内容,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基本上没有任何差别。

立法特点

上述两部法规在域名抢注方面的内容,具有以下特点:对域名注册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域名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申请的域名负责,确保其没有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否则后果由自己承担;我国把域名冲突分成两类:“与注册商标冲突”和“与企业名称冲突”;任何一类冲突被相对方提出后, 只要该相对方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理由,域名管理机构就将在30日后终止冲突所针对的域名; 域名管理机关对于域名冲突没有任何责任。

应该说,这两部法规较多地吸收了国际通行的惯例,在简化各种手续,保证网络的高效运作方面规定得极为细致明确。而且,它们为我国处理域名争议提供了一个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两部法规的作用是里程碑式的。

但是必须承认,这两部法规的条款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这两部法规存在着一个明显的漏洞。根据其规定,如果先注册人与争议相对人对于同一域名具有相同的权利,则先注册人权利的效力不及争议相对人。因为争议相对人提出的理由可以使域名管理机构将在30日后终止该域名,而先注册人却不能凭借同样的理由阻止这一后果的出现。这就使得已注册的域名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对于域名的先注册一方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其次,所谓“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实际上是在消极地回避矛盾。这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相信随着网络化的普及,以及人们对包括域名在内的网络问题研究的深入,当正式的《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出台的时候,这些问题一定会得到合理的解决。

关键词:我国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