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94号[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94号

发布日期:2004-7-16

执行日期:2004-7-16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汝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汝瓷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汝瓷原产地域范围以《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将河南省汝州市列为汝瓷原产地域的请示》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南省汝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汝瓷应具备以下主要质量技术要求条件:

保护对象:汝窑天青釉瓷器。

原料:保护范围内产石英、黑长石、黄长石、高领土、粘土、方解石、白云石、草木灰等。

原料加工:用传统工艺加工成泥料、釉料,经过捡选、漂洗、破碎、研磨、陈腐等工序。

成型:以手工拉坯、雕刻、捏塑、拓坯成型。

烧成:先经800℃左右素烧,用浸釉法施釉,根据制品色泽要求,1次或2次施釉,用还原火烧成。

产品特色:汝瓷产品以天青色为基调,有天青、天蓝、月白等釉色。坯胎以香灰色和灰白色为主。天青釉:青如天、面如玉、蝉翼纹、晨星稀,玛瑙入釉,清雅素静,温润古朴,平滑细腻,如同美玉;天蓝釉:色似“雨过天晴云破处”,形体端庄大方,有一种青蓝相应的光泽,釉汁莹润,美不胜收;月白釉:釉汁温润如玉,拂之如脂。

三、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在汝瓷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汝瓷“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申请并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汝瓷“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汝瓷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键词:2004年第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