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与BT刑事犯罪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以BT为代表的P2P技术以及该技术给网络版权带来的挑战,并从控、辩、审和社会公众的角度对香港特区侦办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追究BT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彰显了香港特区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罪行的决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网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以BT为代表的P2P技术以及该技术给网络版权带来的挑战,并从控、辩、审和社会公众的角度对香港特区侦办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追究BT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彰显了香港特区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罪行的决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网络版权。
【关 键 词】网络侵权/BT/发放/分发
一、BT技术的发展及其对网络版权的威胁
(一)BT技术简介
BT是一种多点下载、源码公开的软件,英文全称为Bit Torrent,中文全称为“比特流”,是P2P家族中重要的成员之一。P2P软件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等同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因此,P2P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①从P2P的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颠覆了传统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传统的网络传播以网络服务器为信息交换的中枢。用户获取或发布信息都要以该服务器开启为前提,服务器一旦陷入瘫痪,整个系统也就终止。②而P2P软件是指以网络为本的应用程序,容许各节点互相联系,并直接从对方的硬盘机传输文件档案。各节点之间无需由服务器控制、统筹或协助交换档案。③换言之,在P2P模式中,每台个人电脑同时充当客户端和服务器(Client/Server),当需要其他电脑的文件或者服务时,两台电脑直接建立连接,本机是客户端;而当响应其他电脑的服务要求时,本机又成为提供资源与服务的服务器。
近年来,网络上兴盛的P2P软件有多种,而其中最广为人知的P2P软件非BT莫属。BT的运作特点主要是可以减轻中央服务器在分发档案时出现的通讯挤塞的情况。使用BT后,一个节点若要下载某档案文件,可从拥有该档案或正在下载该档案的其他节点进行下载。当一个节点完成下载某档案的一部分后,BT便会立即上载该部分供其他节点下载。其优点是下载同一档案的节点越多,各个节点下载的速度便越快,因为参与的节点分担了下载该档案的工作。因此,BT在分发需求殷切的大型档案时效率特别高,④特别适合用来下载文件容量较大的电影和电视剧,这也是BT迅速流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BT对网络版权的威胁
宽带接入网络后,通过BT等网络技术,用户不仅有机会在线观看电影,而且能用BT文件交换软件在短时间内将电影下载到自己的电脑里,同时将影片再次传输给他人欣赏。电影等大型文件的网络盗版因此变得非常容易。根据informa媒体集团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全球的网络用户每天通过互联网下载的电影超过144400部,其中一半以上没有付费。商业软件联盟的调查报告也显示,2003年的软件盗版行为给著作权权利人造成了290亿美元的损失,约为当年度软件销售总额的60%。⑤由此看来,近年来日渐盛行的BT文件共享技术,正是助长网络盗版的主要元凶之一。
二、世界各国或地区就BT侵权的应对措施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
从上图表一表可以看出,对于未获授权的非法上载行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规定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获授权的非法下载行为,各国的立法则有所不同。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而未制定刑事罚则。新加坡则规定,如果为谋取商业利益或严重侵权的故意非法下载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美国对于为私人财政收益或商业利益,或涉及下载零售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材料的故意侵权行为,也规定了刑事责任。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
从上图表二可以看出,法国、德国和日本采取的是严格保护措施,非法下载亦可招致刑事责任,除非在某些订有供私人使用的例外条文的地区,而有关的行为在这些条文的涵盖范围内,才不会招致相关刑事责任。
(三)香港特区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
根据《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任何人如未经版权拥有人的授权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版权作品的复制品,须负民事责任;任何人如明知某版权作品属侵权复制品而在下述情况下分发这个作品,可能要负民事与刑事责任:(1)属于业务情况(例如在经济上得到收益);或(2)在与业务无关的情况下,分发侵权复制品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例如免费提供版权作品以致有关的版权拥有人不能再行使其作品的经济权利)。香港是世界上首批在本地法例中授予版权拥有人在互联网上提供作品的权利的地区之一。⑥
而且,香港特区在司法中也非常重视对利用BT技术进行的网络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为了更有效率地侦破BT侵权案件,香港海关不惜投入人力、物力资源,包括启动“网线监察系统”,成立“青少年打击网上盗版大使”秘书处、“反互联网盗版队”等,以便24小时自动监察网上BT侵权活动,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及搜捕工作。目前香港海关仍继续每日24小时监察,一旦发现有人非法上传或下载版权作品,立即展开拘捕行动。⑦
三、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月10日,香港海关一名工作人员发现一个新闻组,在这个新闻组中一个网名叫“古惑天皇”的人提供了一部叫《DAREDEVIL》(《夜魔侠》)的电影。海关人员下载了这个种子文件,并因此获得了该IP地址。根据这个种子文件,海关人员利用BT软件下载这些电影。根据此线索,海关人员又下载了另外2部名为《宇宙深慌》和《选美俏卧底》的电影。2005年1月11日至12日,香港海关在追踪BT上载活动后,一连两日监察目标BT用户并展开拘捕行动,在网主及网际网络供货商协助下,在屯门拘捕了一名失业在家的犯罪嫌疑人陈某。
2005年4月27日,香港海关首次引用《版权条例》,控告该名BT用户在家中上载3套未经版权持有人授权的电影,制成BT种子档案在香港新闻讨论区发放供网民免费下载,属侵犯版权行为。⑧根据香港法例528章《版权条例》第118条(一)(g)的规定,分发该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但并非为任何包含经销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该等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分发),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即属违法。香港海关正是根据这条法律就本案侵犯版权的行为提出检控,同时指控被告违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任何人有意图或目的而取用电脑,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的规定⑨。
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审理了这起全球首宗BT计算机网络传输刑事犯罪案,以原审被告人犯“在没有有关版权拥有人的特许下,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而分发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未遂罪,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侵犯电影版权罪名成立,判决入监3个月。根据香港《版权条例》,侵犯版权行为最高可被判入监4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5万港元。⑩法官认为,本案的被告此前并无不良记录,这次侵权行为也无商业目的,而且法官充分考虑辩方律师提出的被告因车祸失业在家,生活实属艰辛的事实,在刑期的选择上,法官做出了较轻的判决。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一)BT技术简介
BT是一种多点下载、源码公开的软件,英文全称为Bit Torrent,中文全称为“比特流”,是P2P家族中重要的成员之一。P2P软件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等同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因此,P2P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①从P2P的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颠覆了传统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传统的网络传播以网络服务器为信息交换的中枢。用户获取或发布信息都要以该服务器开启为前提,服务器一旦陷入瘫痪,整个系统也就终止。②而P2P软件是指以网络为本的应用程序,容许各节点互相联系,并直接从对方的硬盘机传输文件档案。各节点之间无需由服务器控制、统筹或协助交换档案。③换言之,在P2P模式中,每台个人电脑同时充当客户端和服务器(Client/Server),当需要其他电脑的文件或者服务时,两台电脑直接建立连接,本机是客户端;而当响应其他电脑的服务要求时,本机又成为提供资源与服务的服务器。
近年来,网络上兴盛的P2P软件有多种,而其中最广为人知的P2P软件非BT莫属。BT的运作特点主要是可以减轻中央服务器在分发档案时出现的通讯挤塞的情况。使用BT后,一个节点若要下载某档案文件,可从拥有该档案或正在下载该档案的其他节点进行下载。当一个节点完成下载某档案的一部分后,BT便会立即上载该部分供其他节点下载。其优点是下载同一档案的节点越多,各个节点下载的速度便越快,因为参与的节点分担了下载该档案的工作。因此,BT在分发需求殷切的大型档案时效率特别高,④特别适合用来下载文件容量较大的电影和电视剧,这也是BT迅速流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BT对网络版权的威胁
宽带接入网络后,通过BT等网络技术,用户不仅有机会在线观看电影,而且能用BT文件交换软件在短时间内将电影下载到自己的电脑里,同时将影片再次传输给他人欣赏。电影等大型文件的网络盗版因此变得非常容易。根据informa媒体集团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全球的网络用户每天通过互联网下载的电影超过144400部,其中一半以上没有付费。商业软件联盟的调查报告也显示,2003年的软件盗版行为给著作权权利人造成了290亿美元的损失,约为当年度软件销售总额的60%。⑤由此看来,近年来日渐盛行的BT文件共享技术,正是助长网络盗版的主要元凶之一。
二、世界各国或地区就BT侵权的应对措施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
从上图表一表可以看出,对于未获授权的非法上载行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规定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获授权的非法下载行为,各国的立法则有所不同。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而未制定刑事罚则。新加坡则规定,如果为谋取商业利益或严重侵权的故意非法下载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美国对于为私人财政收益或商业利益,或涉及下载零售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材料的故意侵权行为,也规定了刑事责任。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
从上图表二可以看出,法国、德国和日本采取的是严格保护措施,非法下载亦可招致刑事责任,除非在某些订有供私人使用的例外条文的地区,而有关的行为在这些条文的涵盖范围内,才不会招致相关刑事责任。
(三)香港特区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
根据《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任何人如未经版权拥有人的授权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版权作品的复制品,须负民事责任;任何人如明知某版权作品属侵权复制品而在下述情况下分发这个作品,可能要负民事与刑事责任:(1)属于业务情况(例如在经济上得到收益);或(2)在与业务无关的情况下,分发侵权复制品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例如免费提供版权作品以致有关的版权拥有人不能再行使其作品的经济权利)。香港是世界上首批在本地法例中授予版权拥有人在互联网上提供作品的权利的地区之一。⑥
而且,香港特区在司法中也非常重视对利用BT技术进行的网络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为了更有效率地侦破BT侵权案件,香港海关不惜投入人力、物力资源,包括启动“网线监察系统”,成立“青少年打击网上盗版大使”秘书处、“反互联网盗版队”等,以便24小时自动监察网上BT侵权活动,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及搜捕工作。目前香港海关仍继续每日24小时监察,一旦发现有人非法上传或下载版权作品,立即展开拘捕行动。⑦
三、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月10日,香港海关一名工作人员发现一个新闻组,在这个新闻组中一个网名叫“古惑天皇”的人提供了一部叫《DAREDEVIL》(《夜魔侠》)的电影。海关人员下载了这个种子文件,并因此获得了该IP地址。根据这个种子文件,海关人员利用BT软件下载这些电影。根据此线索,海关人员又下载了另外2部名为《宇宙深慌》和《选美俏卧底》的电影。2005年1月11日至12日,香港海关在追踪BT上载活动后,一连两日监察目标BT用户并展开拘捕行动,在网主及网际网络供货商协助下,在屯门拘捕了一名失业在家的犯罪嫌疑人陈某。
2005年4月27日,香港海关首次引用《版权条例》,控告该名BT用户在家中上载3套未经版权持有人授权的电影,制成BT种子档案在香港新闻讨论区发放供网民免费下载,属侵犯版权行为。⑧根据香港法例528章《版权条例》第118条(一)(g)的规定,分发该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但并非为任何包含经销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该等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分发),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即属违法。香港海关正是根据这条法律就本案侵犯版权的行为提出检控,同时指控被告违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任何人有意图或目的而取用电脑,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的规定⑨。
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审理了这起全球首宗BT计算机网络传输刑事犯罪案,以原审被告人犯“在没有有关版权拥有人的特许下,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而分发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未遂罪,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侵犯电影版权罪名成立,判决入监3个月。根据香港《版权条例》,侵犯版权行为最高可被判入监4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5万港元。⑩法官认为,本案的被告此前并无不良记录,这次侵权行为也无商业目的,而且法官充分考虑辩方律师提出的被告因车祸失业在家,生活实属艰辛的事实,在刑期的选择上,法官做出了较轻的判决。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