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否约定不得再婚以换取抚养权
,纠纷无非是和权的确认。当然很多人还是会选择好聚好散,大家解除婚姻关系。在协力离婚中,能否约定不得再婚以换取这样的有效吗
协议离婚
案件简介
林女士与前夫已协议离婚两年之久,经友好协商,当时年仅四岁的女儿,,由林女士抚养,但是前夫拟定离婚协议时设置了一项条款:要林女士承诺并做到离婚后三年不得再婚,否则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现林女士欲再婚,亦不想放弃女儿抚养权,请问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该限制再婚的离婚条款是无效的,即便是男方携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林女士依约定变更抚养权时,若并未出现《》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可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林女士依旧享有女儿的抚养权。
1、条款效力
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即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协议书亦是合同,应当符合《》之规定,而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再婚的条款显然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的情形,即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约定,因此对林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
2、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原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出现法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实践中,法官会结合子女性别、年龄、对父母一方的依赖性、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方面作综合考量。林女士的女儿年龄尚幼,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从生理上、心理上、精神上对母亲的依赖性较大,如果林女士具有抚养其女儿的客观条件,即便其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最终,若无其它因素干扰,法院作出支持林女士的诉请可能性较大。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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