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直接送达条件 采用公告送达违法
「案情」
由于原告×缫丝厂等268家企业未按规定在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参加2000年度企业年检,被告某市工商局遂于2001年4月30日在该局办证大厅采取公告方式,统一下发通知,责令原告等限期办理年检。7月16日,被告以原告等仍未申报年检为由,予以立案查处。7月17日,被告在原告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迳行在该局办证大厅公告栏内张贴“听证告知公告”。该公告中未写明相对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年12月2日作出处罚,决定吊销原告的营业执照,并于同日向原告等企业进行了公告送达。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本案原告在长期未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年检的规定,被告作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此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权,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然被告在立案查处的过程中,在原告具备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条件下,迳行以公告方式向原告送达听证通知及处罚决定,这一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而民诉法在第七十八条中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第六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告知文书外,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当事人……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定》对送达的方式也作出同样规定。而本案原告长期从事生产经营,具备了直接送达的条件,因此被告采取公告送达,程序违法。
二、被告在所张贴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栏中,未交待原告应当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规定,显属程序违法。 「案情」 由于原告缫丝厂等268家企业未按规定在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参加2000年度企业年检,被告某市工商局遂于2001年4月30日在该局办证大厅采取公告方式,统一下发通知,责令原告等限期办理年检。7月16日,被告以原告等仍未申报年检为由,予以立案查处。7月17日,被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作出撤销被告某市工商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对原告未年检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