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指定分包与我
【指定分包商】《FIDIC合同条件》指定分包与我国一般分包的区别
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比,在《FIDIC合同条件》中指定分包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且与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有诸多不同内容。
其与一般分包商的区别为:
① 选择分包商的权利不同:一般分包商由总承包商选定,而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虽然总承包商可以反对业主指定的分包商,但反对的理由必须充分;与此相反,对于一般分包商的选定,业主只要同意工程进行分包,则完全由总承包商自行选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总承包商无需就选定哪家分包商征得业主同意,相应的合同责任完全由总承包商承担;
② 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商所承担的工作大多是总承包商无力或不擅长完成的工作,一般也不在总承包合同完成范围之内,一般分包商承担的工作是属于承包商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③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向一般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一般包括在总承包商的合同总价内,由总承包商依总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而指定分包商的工程款虽然也是由业主先行支付给总承包商,但业主是在“暂定金额”项下进行开支,即另外准备的款项中开支,以不损害总承包商的利益,总承包商仅可以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分包商收取约定的总包管理费;
④ 业主对分包商可以采取某些利益保障措施: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其直接对总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毕竟为业主指定,因此在业主与总承包商的合同中一般约定有保障分包商的条款。若总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扣留指定分包商按月应得的进度款,业主则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直接向指定分包商付款,而不必再先行支付给总承包商,然后由其支付;〔2〕
⑤ 指定分包商必须保障总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FIDIC合同条件》第59条规定,一般总承包商在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商必须在合同中承诺:分包商应使承包商免除其就分包商的工作而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方面以及凡是由之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还需“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以及免于承担分包商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实施合同所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以及免于承担上述的一切索赔。〔3〕 ⑥ 指定分包商违约时处理不同:如指定分包商违约,工程师有权利和义务在合理时间内更换指定分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更换指定分包商,总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或获得延长工期。根据英国习惯法,在指定分包商违约时,工程师有责任重新指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