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几

【居间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期货经营机构聘用居间人开发客户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有的机构人数较多,有的少。每个机构都制定了居间人管理办法,但管理方式不一样,有的以签订居间人合同为基础,允许居间人代表公司开发客户,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种方式对居间人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和限制,但管理很松散;另一种方式是除了签订合同外,还作为公司聘用人员进行管理,有一定的底薪,佣金提成则比前一种低。

从目前情况来看,居间人对期货公司客户资源的增加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市场低迷的状况下,居间人的积极作用保障了期货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从国内外期货市场发展历程看,居间人是期货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在香港,领取牌照的居间人是合法的客户投资期货代理商,既能为期货机构介绍客户,又能代客户投资理财,还能为客户制定投资计划。在美国,居间人的功能更加宽泛,当然这是在整个市场诚信度较高的情况下实现的。

我国期货居间人对期货市场的促进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但由于形式多样,人员良莠不齐,市场诚信度相对不高,加之缺乏有效管理,它的负面作用也很突出:一是部分居间人素质差,专业水平低,在开发客户的过程中,误导客户,甚至欺骗客户,败坏了期货市场的形象;二是部分居间人代客理财,甚至进行全权委托,经常引发客户与公司的纠纷;三是居间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向多家公司介绍同一客户,索取高额佣金。可以说,居间人是推动期货机构之间发生恶性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为了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居间人管理办法很有必要。

最近,中国证监会着手制定了《期货居间人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管理办法》的研究和讨论。笔者根据对目前期货市场居间人情况的分析,本着“有利于市场发展、有利于期货公司规范、有利于监管”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居间人的监管制度安排作出几点思考。

一、关于名称和概念

《管理办法》宜采用“期货居间人”的名称,而不使用“期货经纪人”,因为“经纪人”概念很宽泛,其业务范围不仅包括中间介绍业务,还包括代客理财等,人员混杂,除聘用的外部居间人外,公司正式员工也开发客户,也叫经纪人。同时,我国法律解释期货纠纷案件时,也把中间介绍人叫居间人。从《管理办法》的效力来看,只有特指对象才能发挥作用,宽泛则失去意义。因此,为了概念清晰,《管理办法》应采用“期货居间人”的名称为宜。其概念明确为:期货居间人是期货公司聘用的非公司正式员工,为期货经营机构引荐客户,并从期货经营机构取得一定收益的中间介绍人。

二、关于适用对象

《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应局限于期货经营机构聘用的、从事客户介绍业务的非公司正式员工的自然人。

首先,应限定于非公司正式员工。公司从业人员如从事客户介绍,他的行为要受《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制约,同时也受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约。一般来讲,期货公司对公司正式员工从事市场开发管理较严,给予的佣金也较低,而疏于管理、引发风险的恰恰是外部居间人。因此,《管理办法》应仅限于非公司正式员工之外的社会聘用人员。

其次,《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应限于自然人。目前期货居间人有两种形式:个人居间人和机构居间人。从有利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管理办法》应限于个人居间人。机构居间人会产生很多风险:一是机构居间人的存在会使非法期货交易机构变成合法,也会产生非法吸收社会资金、代客理财及挪用客户资金从事其他投资的问题;二是难以监管,如果允许机构居间人存在,就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制定审核程序,确定申报材料内容,同时还要制定一套行政许可,而且这些机构都有其他主管或监管部门,审核和监管过程中要协调关系,难免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其实,如果允许期货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在营业部下设立期货交易服务部,就可以弥补取消机构居间人给期货公司带来的不便。

三、关于业务范围

在目前情况下,期货居间人的业务范围应仅限于介绍客户业务,禁止其开展代客理财、全权委托等形式的业务,这有利于期货机构对居间人的管理,也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随着市场诚信度的提高,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善,期货居间人的业务范围可以逐渐扩大,慢慢与国际市场接轨。

四、关于期货居间人的收入来源

现在市场通行的做法,是居间人按照客户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佣金,并长期享有这一权益。由于相互竞争,佣金比例越来越高,有的甚至超过了50%,这对期货市场和期货公司的发展极为不利,也不公平,严重削弱了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导致期货公司的竞争注意力不放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研究水平上。为了扭转这一倾向,有必要固定居间人的收入方式,即期货公司一次性给予居间人中间介绍费或按手续费收入的比例给予居间人不超过半年的佣金提成,而且居间人也不能长期享有佣金收益。

五、关于缴纳担保基金

期货居间人缴纳担保基金,预防道德风险是国际期货市场的通行做法,但如果规定期货居间人仅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并只获得一次性收益,就没有必要缴纳担保基金。因为客户进入期货机构从事投资交易后,其服务和行情指导均由期货公司负责。

六、关于执业资格

为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有必要对其制定资格准入制,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的惯例。资格管理的制度安排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并颁发资格证书;期货公司聘用有资格的居间人并签订居间人合同;期货公司将聘用的居间人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同意后在公司网站上公示;居间人可以受聘于多家期货公司。

七、关于执业资格年审

为了及时评估期货居间人的执业水平和诚信度,规范执业行为,有必要对其进行年度审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期货公司发放居间人年度审查表,居间人据实填写,期货公司对聘用的居间人填写执业评语,如实反映居间人一年来的执业规范情况,提出意见。派出机构根据期货公司的反映和考核,作出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函告中国期货业协会。受聘于多家期货公司的居间人,聘用单位都要对其作出评语。

八、关于执业规范

《管理办法》要对居间人的执业行为提出规范意见,至少应包括:禁止开展代客理财和受理客户全权委托,禁止向期货公司要求超过规定的佣金比例提成,禁止将同一客户向多家公司介绍形成恶性竞争,居间人应如实向投资者介绍期货风险,居间人不能代客户开户,不能代客户下单等等。为了促进期货居间人的行为规范,加强对其的监督,期货公司在发现期货居间人行为不规范、破坏期货市场秩序时,可以要求其他公司解聘期货居间人并向监管部门举报。

九、关于处罚措施

对居间人的违规处罚,应制定几条具体措施:警戒谈话、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资格、取消资格、限期市场禁入、永久市场禁入等,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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