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行纪合同知识】关于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行纪合同虽然是独立于委托合同的一类有名合同。但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许多共同点,具有一些共同的法律特征。行纪关系中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关系就是委托关系,只不过委托的事项特殊固定。两者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的相对人都须处理一定事务。
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明确规定,关于行纪合同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立法也不例外。所以,我国合同法也规定,“行纪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百二十三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