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关于解决北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现将实施中的有关具体政策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租私房承租户的认定,以本市落实私房政策时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带户发还产权的清册、历次调租的清册为依据。但产权人将原自住房与直管公房或其他房屋使用权互换、并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其自住房屋的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不属《若干意见》解决的范围。

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已迁居他处,家庭其他成员仍在标准租私房内居住,租赁合同未变更的,应无条件搬出;《若干意见》颁布前经产权人同意租赁合同已经变更,承租人已改为现住房人的,应由现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将承租人迁出。承租人户籍迁出北京,共居人未与产权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按《若干意见》第三条第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共居人是指与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者。

三、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在他处另有已购住房包括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房改危改安置房或其他住房,将上述住房产权变卖的及已领取拆迁补偿款尚未购房的,应将该承租人视为他处另有住房。

四、发放租金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补贴=提租前应发租金补贴+×80%

其中提租前应发租金补贴和提租前应纳月租金以2002年2月份的基数为准。提租后应纳月租金按《若干意见》第三条第项的标准计算,不考虑租金调节系数。

五、另有住房的承租人在未迁出标准租私房之前的新增租金全部由个人负担,单位不予补贴。

六、《若干意见》颁布前,因标准租私房租赁纠纷已由法院裁定调租,房屋租金未达到《若干意见》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应按《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贴80%;超过《若干意见》规定的租金标准的,按法院裁定执行。

七、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经申请并已登记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家庭,在轮候期间的提租补贴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按规定解决。

八、在标准租私房租金完全放开之前,各区局仍应加强对标准租私房的安全检查与抢修,确需翻挑大修、承租人尚未迁出的,修缮费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和产权人各负担50%;承租人已经迁出的,修缮费由产权人全部负担或由产权人自行修缮处理。

市国土房管局
20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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