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产权人授权房屋不能出售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张某在网上搜索到朝阳区一套房源信息,之后与业主王某的儿子小王取得联系并实地看房,对房子的户型、朝向、价格等都比较满意,于是同小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但签约时张某由于着急购房,并未要求小王提供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后小王未能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张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出庭辩称:本人并没有出售房屋的想法,是小王私自在出售房屋,且并未取得王某的授权。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小王签订的合同因未取得产权人的授权,现产权人不同意出售房屋,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法务部解析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小王并未取得其父王某的授权,其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签订合同后王某也不同意出售房屋,未对合同进行追认,此时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王某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故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只能向小王进行追偿。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法务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签约时一定要同业主本人进行签约,如果是同代理人签约最好要求其提供公证委托书或者承诺书,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地降低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