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付款已入住 产权未变惹气生
近日,名山农场场部居民李某来到农场法庭起诉,要求确认其2000年购买并入住的房屋归己所有。
1998年,李某租住了已离开本地回老家定居的原场部住户赵某家住房。2000年房主赵某的亲家章某受赵某委托与李某协商后,将赵某的房屋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房的承租人李某,李某当即将房款给付,二人还签了购房协议,协议上李某、章某均签字盖章,章某用赵某留下的个人名章替赵某签章并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李某。
2009年赵某回到名山农场办理个人事宜,李某便找到赵某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赵某称其未委托亲家出售房屋,要求李某退回住房并交纳2000年至2009年的房租。赵某与之理论不清后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产权归己所有。
经法庭调查,章某受赵某委托将其住房出售,章某收到房款后将房款汇给赵某,赵某收到房款后直至回到名山农场前的近十年间均未向李某或章某提出过不卖该房的意见,视为其对章某代理其出售房屋的认可,法庭判决该房产权归购房者李某所有,原房主赵某有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