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使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2005版住宅物业示范文本)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5]383号
各区房地局,各工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现就推行使用《示范文本》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旨在引导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供签约时参考使用。
二、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馈。
三、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示范文本》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
四、《示范文本》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附件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
附件2:《物业服务合同》.doc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