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中的"挂靠经营"
房地产开发中的"挂靠经营"
个体施工队以已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公司的名义施工,个人组织,个人投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只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建筑公司只负责订立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收取管理费,施工或不投资不管理,这就是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
对挂靠经营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保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挂靠人及被挂靠单位的诉讼主体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施工队以已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公司的名义施工,个人组织,个人投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只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建筑公司只负责订立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收取管理费,施工或不投资不管理,这就是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
对挂靠经营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保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挂靠人及被挂靠单位的诉讼主体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