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最近,总后基建营房部召开了全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座谈会,提出了一些需要军地双方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各城镇驻军参加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军区指定牵头单位集中培训,各城镇房产登记、发证部门指派教员讲课、提供培训教材和各种表格,大力协助当地驻军搞好培训工作。

二、为加强各城镇房产登记、发证部门与当地驻军的联系,城镇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可组成3-5人办事小组或设专人,对口办理军队房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申请书》和《所有权证》,需填写所有权单位和住用单位,但现用统一表格,只有所有权单位,没有住用单位的栏目。为解决住用单位的填写问题,《申请书》中可把住用单位填入“代理人”栏中;《所有权证》中的“共有人”一栏可分成两格,上格填住用单位,下格填共有人。

四、房屋产权申请登记表的费用,应包括在登记费内。军队按座登记,需要量不大,每座可免费发给二套,超出的部分按规定收费。登记费确未包括表格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

五、房产登记验证,一般仍按建设总、总后勤部<1988>建房字第85号文件规定办理。机密性较大的军事单位,不便提供营房平面图的,可由师以上单位保密委员会出具证明,只提供营区地界图。

六、房产登记复丈,凡手续清楚的,由军队军级或后勤分部营房部门把关,图表符合规范、丈量准确的,地方不再复丈,也不收费。图表不符合规范要求、丈量不准确的,应按地方房产登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过来,需要复丈的,部队给予协助。

七、军队营房档案,是国家房产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健全和完善军队营房档案资料是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环节,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互相提供查找产权资料的方便条件。

八、为促进房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城镇登记机关和军区、军兵种营房部门,对保质保量按计划或提前完成登记、发证任务的军队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调动参加此项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关键词:房地产业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