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移民
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申请去美国完婚并定居美国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申领K类签证
1、 何谓K类签证? 所谓K签证是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未婚妻或未婚夫)及其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签证。其中:
1)K—1签证是专门颁发给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
2)K—2签证是专门颁发给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的21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配偶的继子、女(指和其前夫(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女等。
2、 怎样申请K类签证
1) 美国公民要准备下述文件:
A、 身份证明,包括美国出生而自动成为美国公民的证明;
B、 未婚证明,订婚证明,订婚照片,有关书信及亲友证明、公证文书等;
C、 未婚双方相逢、相爱的时间、地点、证婚人等说明;
D、 双方证件照片各三张。
2) 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文件:
A、 身份证明;
B、 未婚证明,并经公证;
C、 订婚照片,说明双方相逢,相爱地点、时间、证婚人等说明;
D、 证件照片三张。
3) 美国公民应首先向居住地的移民局地方办事处提出正式申请,移民局在审查上述 1)、2)项文件后,批准申请请求,并经美国配偶居住地的领事馆通知境外的申请人到领事馆办理K—1或连同办理K—2签证。
二、 入境后申请永久居留权
1、 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领取K—1签证进入美国后,夫妇双方在90天内完婚。
2、 结婚后,按照美国新移民法,K—1持证人将或得二年期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权”。
3、 在获得二年“有条件永久居留权”失效日期前90天,K—1持证人必须向居住地所辖的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申请面谈,以取得永久居留权。
4、 所谓二年期有条件永久居留权是美国国会为防止外国人以假结婚方式取得永久居留权而特别颁布的“婚姻欺诈条例”而制定的新规定。凡假婚姻关系取得移民身份者均受此条例限制。新婚夫妇在二年期满之前90天须向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索取解除条件申请表I—751表,申请解除二年的临时永久居留条件。接获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通知面谈后,如无欺诈现象,即可第二次面谈,成为永久居民。 有条件居留者也可以在海外调整身份,成为正式的永久居民。夫妇双方如在有条件永久居留期内出国旅行,须在二年期满前半年内将申请取消有条件居留卡交给移民局,才可出国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