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僵局 公平分配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一起有限责任公司非案的分析,揭示了在公司剩余过程 中出现僵局的情况下,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和现行在非破产清算 程度上存在的不足,指出了人院在受理非破产清算申请时因立法不完善而表 现出推诿的态度。作者据此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
[摘 要 题]举案说法
[关 键 词]剩余财产分配/僵局/非破产清算/公平分配
[正 文]
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公司法规定的多数表决制度的制约,较容易出 现公司僵局。这种僵局如出现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过程中,即会出现分配僵局。由于我 国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失控方股东提出的对公司剩余财产进 行非破产清算的申请能否受理表现出退缩推诿的态度,甚至不予受理或驳回。如何 打破僵局,公平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非破产清算程序,是摆在法学法 律工作者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公司僵局的形成
2000年3月,某塑料管厂与某电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 建材公司 )。200年2月和6月,某塑料管厂与某电子公司陆续将所持给某新 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新型公司 )及李氏兄弟俩。转让后,某建材公司各股东 的持股情况为:某新型公司占50%,李氏兄弟俩各占25%.2002年2月,三方股东决定终 止合作,签订了某建材公司终止清算协议书,内容为: 、各股东一致同意终止某建 材公司,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资产进行清算;2、某建材公司的全部剩余资产,包括 厂房、设备、产成品、原材料等,已经各股东初步确认约200万元。 该份协议未涉及 对外债权债务,签订后各方就剩余财产的分配未达成最终的一致意见,出现较大冲突。 某建材公司一直由李氏兄弟俩经营,全部剩余财产放置在李氏兄弟俩另外投资的一个公 司的厂房内,由他们共同控制并继续使用。某新型公司完全失去了对某建材公司的控制 .作为某建材公司和某新型公司的,张某在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位形 同虚设,想召集股东会会议都非常困难,即使能召集起来,由于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多数 表决制度在这种失控方股东占50%,控制方股东占50%股份的公司中无法实行,新的决议 无法作出,公司无法继续运作而陷入僵局。各方股东虽然都同意对某建材公司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但因控制方股东提出的分配方案明显不公平,一致的分配意见无法形成。这 种分配僵局事实上形成了控制方股东对失控方股东的强制,失控方要么接受控制方提出 的显失公平的分配条件,要么继续陷于僵局。2002年9月,因股东各方的不配合,某建 材公司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无奈,某新型公司诉至法院,申请 对某建材公司进行非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