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调出法律与社会效果

2009年7月,宜宾市翠屏区某塑胶公司45名职工因该公司拖欠一事引发纠纷。在无果后,45名职工将该公司诉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付停产的劳动报酬。 由于本案人数众多,公司情况特殊,职工情绪激动,在诉前有群体上访的苗头。人民法院既要依法办案,又要确保稳定,这对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宜宾市翠屏区法院高度重视此案的办理,指定由经验丰富的金坪法庭副庭长李洪海负责办理此案。 成立于996年的宜宾某塑胶有限公司于2008年月停产,该公司停产后不久向翠屏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查,因不符合破产条件该公司未能破产,之后该公司也未恢复生产。在此期间,除少数职工在公司从事日常工作外,其余职工以发放生活费的形式闲置在家。由于该公司许诺职工的及生活费一直没有兑现,职工多次找到公司并向相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妥善解决,最后在法庭的引导下放弃了群体上访,走上了诉讼途径。 办案人员首先找到该公司向其宣传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妥善处理此事的重要意义。经多次做工作,该公司均称帐上无钱,只有等公司破产后再用支付的劳动报酬。由于该公司处于特殊的环境,身份状况与财务状况和正常企业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问题时,李洪海带领办案人员反复剖析案情,寻找一切有利于的因素,在案情陷入僵局的时候,办案人员掌握到了该公司有待拍卖的资产,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转机。 经过协调,局认为可以将拍卖款先行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于是办案人员再次联系该公司,提出用拍卖款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解决方案。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均同意协商解决此事。 在执行局的配合和法庭的主持下,2009年8月底,45名职工与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公司用设备拍卖款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待执行局拍卖完毕后立即兑现。2009年9月底,国庆前夕,45名职工的劳动报酬得到了兑现。 司法实践中,法官只有坚持 三个至上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的司法理念,亲民为民、开拓进取的工作作风,自觉践行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的指导方针,将调解融入司法诉讼每一个环节,才能达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李洪海感慨地说。该案从着眼群众利益,立足大局稳定,积极协调疏导,综合平衡利益,注重社会效果出发,最终通过司法调解方式得以圆满解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据宜宾市政法委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月,全市人民调解受理总数74件,调解成功665,调解成功率为97.%;行政调解受理总数280件,调解成功92件,调解成功率为68.6%;司法调解收集各类案件总数994件,可调案件总数873件,调解成功329件。-2月,司法调解收集各类案件总数2398件,可调案件总数2022件,调解成功78件。 目前,宜宾市已探索形成 大调解 工作领导接待制、首问负责跟踪督办制、联席会办理制等新机制,建立了三级矛盾纠纷排查 预警 机制、与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对接机制、分类处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普遍实行了 特邀调解 、 首席调解 和 十户联调 等新做法、新经验,切实解决了以前存在的 法院管不着、村社管不了、乡镇管不好 等问题。不仅如此,全市有3个县2个乡镇还与云南接边地区建立了跨省联合调解组织或矛盾纠纷协调协作机制,成功调处了一批跨省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稳定。(刘健)
关键词:调解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