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建城[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格式,现将许可证样式印发给你们。
许可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和印制,并在右下角注明印制单位名称,由直辖市、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填写有关具体内容。其中,“公司”一栏填写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名称;“许可内容”一栏填写“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内容”一栏填写“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项目名称”一栏填写政府公开招标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项目的具体名称;“有效期”一栏填写经营项目的起止日期,应与经营协议的起止日期一致;“发证机关”一栏由直辖市、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监督电话”填写直辖市、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协议应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许可证的附件使用。许可证的续延、撤销、注销等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请你们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格式组织印制,并及时发放给各市、县使用。许可证的印制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
附件: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样式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