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东无异议,股权转让有效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股权转让纠纷偿还股权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聂春耕夫妇偿还转让股权款及利息775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5日,原股东卢xx与新股东徐xx、万xx、卢xx签订一份东村小井扩股协议,原告共向该小井投资160万元。2005年11月20日原告万xx与被告聂春耕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以其持有高安市田南镇东村小井160万元股权作价150万元全部转让给被告聂春耕,当场被告付给原告80万元,尚欠原告70万元立有欠条,并书面承诺用自己的一套住宅房作抵押,被告经营了半年,后因被告未按协议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当场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项80万元,被告在接手后经营了半年,在此期间,其他股东既未提出优先购买权,又未反对被告接收股权转让,为此他们的股权转让合法有效;同时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