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税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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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税务的处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股权转让也在企业间频繁的发生,其中不少外资企业也在办理股权转让的队伍中。因此,不断有外资企业咨询在股权发生变化时税收如何处理,现就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作如下介绍。
股权转让,即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属于股权重组的一种情形。股权重组即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需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股权重组章节对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作了规定: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即股权转让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若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例如,一外商投资企业,若外国投资者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在这一股权转让手续中,企业应进行如下税务处理:
1、如果外商投资者系外籍个人,此股权转让涉及的纳税问题应咨询地方税务局。如果外商投资者为企业2,应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即按股权转让收益的20征税。
2、该外商投资企业依企业所得的属性决定其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若此企业的企业所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可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的所得,则可享受税收减免。
3、若该外资企业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内资企业,则股权转让业务发生后,企业经济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税务清算和注销手续,并重新办理内资企业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