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此番以民企收购国有股为主流的投资公司大举吃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不仅意味着上市公司重组进程加快和基本面的变化,还蕴含着更为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意义,而其间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值得深思。
国企改革的步伐自去年起明显加快,随着党的十六大的召开,民营企业地位更有了实质性提高,民营企业入主、管理层收购和外资并购正构成眼下国有股权转让的“三驾马车”,而前两者正是通过投资公司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得以运作。另一方面,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积极性。在原先体制下,国有资产归中央所有,地方分级管理,地方政府没有所有权,只有管理权,结果导致了国有资产在交易上的社会成本较高。而新的国资运营体制将在坚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享有所有者权益。这样,地方政府推动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积极性无疑大大提高,在审批方面也大开绿灯,目前这种趋势已提前呈现。
但不可否认,国有股转让中存在的问题还不少。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淳律师认为,作为要素市场的流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权转让频繁发生是件好事,应该首肯,而且目前法律体系对这方面的基本保障是完备的,监管和登记机关也是严谨而科学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信息滞后,信息披露不适时或不及时、不完善,应引起监管、登记机构的关注;时间成本过高,尤其是审批机关在国有股审批速度上未与要素活跃程度匹配;法律种类界定不清,很多股权转让伴随资产重组进行,往往先有转让或托管,随后紧跟着是重组,而单纯从法律上将其界定为股权转让并不能反映其内涵;股权转让中股权冻结经常出现,
一些基层法院动辄冻结几个亿的股权,缺乏全面成熟的考虑,建议司法应采取开明、宽容和克制的态度。
李淳认为一些股权交易缺乏真实性。一是许多股权转让刚开始轰轰烈烈,进展几个月后就终止交易,结果误导并伤害了投资人,也说明转让方案并不成熟、信息披露不及时。监管层应该考虑在其终止的时候如何加强监管。二是有对价条款,但没有交割。即股权过户了,但买方往往还没有付款,原本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变成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本来是股权转让交割变成了商业债权。三是受让方多是新组建的公司,在法律资格上是否符合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50%的要求,在经营资格上因为成立时间不长,并不成熟。四是忽视投资者关系,上市公司投资人和债权人、中介机构被忽略。
值得注意的是,多数专业人士均指出,缺乏中介机构的广泛参与是时下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软肋”。律师一般都是在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开董事会时才介入,投资银行的参与也是为了应付管理层对申报文件的要求,这时关于股权转让的基本条件其实都已谈定了,无法发挥中介机构的应有作用从而造成隐患。例如没有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资质调查,股权转让后可能会产生资产纠纷,而纠纷的解决还要依靠地方政府,结果往往是股权再次被转让,进出频繁,极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