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特别清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办法如下。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的法律、办理。 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进行清算的,依照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者或者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特别清算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二)了解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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