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实务
一、清算原因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陆续有一些企业终止经营,提前清算。由于各方不能就停止后的资产、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不能落实、的债务清偿没有结果、企业应向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手续工作停滞,资产在投资者的争议中闲置。法院的判决、委的裁决因多种因素不能得到引起社会经济秩序出现混乱,有些外商投资者在境内向领导或主管部门告状。通过律师诉讼、仲裁无望的情况下,又通过境外的媒介抨击大陆的投资环境。 二、清算依据 北京外经贸委在致力于改善北京的投资环境,积极投资者纠纷的同时,力争依法行政。993年7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条例》;99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三、清算结果 从那时起,在外经委的领导下,我们开始特别清算实务,现完成80余家。已经完成的特别清算项目中,累计万元,投资总额元,通过清理资产,我们用所得款发放补偿金安置员工人,全额、部分或和解或破产等形式了结债权人家,代表企业应诉家,清缴海关、国、地税万元。 四、清算原则 在清算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清算办法规定,做到法律有规定的, 按法律规定办;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中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有法院判决、的,按判决、裁决的决定办理;没有上述明确表示的,由投资者协商一致且相关利益人无异议后实施。 五、总结 根据十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总结出特别清算工作流程(图附后)和基本任务,现提供给大家,希望提出意见帮助我们提高业务水平。 特别清算工作程序 (一)成立清算委员会 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法律、财务等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审批机关委托部门指定。 清算委员会成员需报审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