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

【解答】
共同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破产时,在申报时,两种不同的保证在做法上有所区别。由于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均有责任份额,因此,各保证人可以独自就其份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各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利益的冲突。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都有责任对全部债权承担清偿义务,各保证人也就都有权以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考虑到各保证人都申报债权,会出现利益冲突,也不利于人民法院登记工作的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以一个主体申报债权,行使追偿权,但不意味着最先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有受偿权。最先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只是作为所有的保证人的代表人,对于破产程序中所受的清偿。各保证人将平均分配。
关键词:债务人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