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对外债权的追收如何实现
华侨大厦公司和解案
988年8月广东国投与华侨大厦公司、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下称华侨联合会)签订《》,约定广东国投为华侨大厦向境外银行贷款4500万美元提供担保,华侨联合会向广东国投提供。华侨大厦公司所借境外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广东国投予997年4月和7月分别为华侨大厦公司垫付到期本息322.706万美元和55.096万美元,合计873.8022万美元。广东国投代华侨大厦垫还借款后,华侨大厦公司并未向广东国投偿还。华侨联合会也没有履行其约定的反担保责任。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华侨大厦公司拖欠的借款本息应当归还;华侨联合会不具有担保的合法资格,其为华侨大厦公司对外借款所作的反担保无效,华侨联合会应承担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判令华侨大厦向广东国投清偿873.8022万美元,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对华侨大厦上述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为追收广东国投的对外,广东高院依法对华侨大厦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经多方努力,华侨大厦公司、华侨联合会与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反复协商后,于2002年3月5日达成还款协议,并报广东国投主席委员会同意,由华侨大厦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4亿元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华侨大厦公司已于2002年3月26日前支付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款项.44亿元给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该案被称为 异地执行的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