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的期限
外商企业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清算的情形:
、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营终结;
2、审批机关批准期内解散;
3、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机构裁决决定企业经营终结。
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的期限从上述三种情况开始之日起自向企业审批机构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80日。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清算工作在规定的最长期限80日内不能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在距规定清算终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企业审批机构提出延长清算期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清算期限。
经申请批准延长的清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申请延长清算期的申请,只能申请一次。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营终结;
2、审批机关批准期内解散;
3、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机构裁决决定企业经营终结。
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的期限从上述三种情况开始之日起自向企业审批机构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80日。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清算工作在规定的最长期限80日内不能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在距规定清算终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企业审批机构提出延长清算期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清算期限。
经申请批准延长的清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申请延长清算期的申请,只能申请一次。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