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股民金纠纷案
异议人广州市邮政书刊销售发行公司(下称邮政书刊公司)向广东国投出具《关于要求取回交易结算资金的函》,要求取回存于广东国投江湾证券营业部的交易保证金45559.03元。于2000年4月日向邮政书刊公司发出《拒绝取回申请通知书》,确认邮政书刊公司的交易结算资金余额为的558.03元,但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申请。邮政书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高院提出异议认为,要求行使取回权。广东高院审理认为,保证金是股民委托广东国投江湾证券营业部买卖股票的结算资金,江湾营业部只是代管。邮政书刊公司将保证金缴存到证券机构的委托行为,并不改变保证金的;保证金具有独立性,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股民。江湾证券营业部没有设立专门保证金帐户分帐管理,过错在于江湾证券营业部,江湾证券营业部的过错并不导致保证金所有权的改变。证券营业部是广东国投的分支机构,广东国投破产后,邮政书刊公司可以通过广东国投清算组取回保证金。邮政书刊公司以保证金帐户上的交易结算资金余额要求行使取回权,依法应予支持。裁定邮政书刊公司有权取回在广东国投江湾证券营业部的交易结算资金余额45558.03元。
该案的意义在于,确认保证金归股民所有,可以由股民取回,稳定了证券市场,确保了广东国投证券营业部的正常运作。
关键词:取回权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