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不断增多,笔者作为破产案件的人,有幸办理了两件破产案件,亲身体验到工作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而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甚合理且操作难度大。笔者拟就的几个法律问题作粗浅分析和探讨。
一、 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破产清算组(在国外称为或清算人),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协助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它的法律性质如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故而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括起来大致有这样三种观点:
、 代理说
这种观点认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职权的。根据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它既可以是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是破产企业的代理人,如代为清理、管理,代为保管破产企业的帐册、印章等文件资料,代为制定分配方案并具体负责落实等。而且,法律规定任何一个企业破产都必须成立破产清算组,所以它更是一种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2、 公务员说
这种观点认为,破产清算组系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对破产企业进行的程序、破产清算组在该程序中享有一定的职权,通过履行其职责,依法剥夺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的占有、使用及处分权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是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所赋予的,所以它应是执行公务的公务员。
3、 临时说
这种观点认为,破产清算组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可以独立实施,因而具有临时法人的性质。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这里的 必要民事活动 应当包括清理破产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向破产企业的追偿、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破产清算组一定的和,可以独立行使和承担,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它具有法人性质;(2)破产清算组是相对独立的,破产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组建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它一旦成立,即有权依法进行活动,不受政府的管制,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企业均不得对其活动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不然,破产清算组应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它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及的监督,如《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所以说破产清算组既是独立的,同时它的独立又具有相对性;(3)破产清算组的法人性质具有临时性,因为它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经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时解散。它与政府部门的一些非常设机构相似,为完成某一特定的、紧急的任务而设立,在该任务完成后便告解散,所以它是一种临时机构。
关键词:清算组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