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保证人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

[案情]温州市A公司系国有企业,992年A司与连云港市B公司签订了购买机器设备的 合同。合同规定:数量为50套,总价款398万元。为合同的顺利进行,连云港市B公司要 求温州市A公司提供。同年9月,A公司依约提供了担保,保证人为温州市某工商银行。 月份连云港市B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送来了50套机床设备。993年5月由于资不抵债,A 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后,到法院申请宣告破产。5月0日法院发布了通知,由于连云港 市B公司未看到公告,一直未申报。7月2日,温州市某工商银行(即温州A公司的保证 人)向人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理由是:工商银行不属于,没有替A公司 清偿398万元的。 [问题]温州市工商银行在代替A公司清偿债务前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 [答案与分析]在《民法通则》第89条和《》第3条的规定中,凡是被保证人宣 告破产前,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分配。但对于未替被 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在破产法中没有规定。为了正确贯彻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6条规定,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以下 两种情况:()债权人可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并 参加分配,还可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2)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 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可就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本案中连云港市B公司作为债权人,没有看到而未申报债权,作为A公司保证人 的温州市某工商银行有权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这样规定是为 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使保证人不至于在以后清偿担保债务后而无法向被保证人追偿。
关键词:保证人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