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代办处在从事专利申请受理工作中,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优质、高效地完成专利申请的受理工作。
一、总则
专利申请受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受理并审核专利申请文件。
代办处对收到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应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进行审查,确定准予减缓的比例,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2.完成专利申请的数据采集工作。
3.转交专利申请文件及传输专利申请数据。
按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挂号邮件的方式转交专利申请文件、传输专利申请数据。邮寄申请文件和传输数据应确保不发生丢失或泄密。
4.完成与专利申请受理有关的管理、统计工作。
5.完成专利局委托的与专利申请受理有关的工作。
专利申请受理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内地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PCT申请文件;
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分案申请文件;
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专利申请受理的相关法规
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受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具有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应当具有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有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使用中文;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求书中应当具有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申请人地址;
符合专利法第 十八条或者第 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申请类别明确或者可以确定。
确定专利申请日
根据专利法第 二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 五条第一款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按照下述要求确定专利申请日:
向专利局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递交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到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递交日为申请日。
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法律效力。如果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审批费用减缓请求
申请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1.专利费用可以减缓的种类
申请费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复审费
年费
2.专利费用减缓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可以要求减缓应当缴纳但缴费期限尚未届满的费用。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必须有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签章。上述“必要时”是指一般情况下,国内个人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要求其提供证明,但外国申请人、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以及国内社会知名人士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则要求其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应予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按照批准的比例缴纳费用。
费用减缓的审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执行。
代办处受理数据采集规则
采集专利申请数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采集质量将对受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在于统一工作标准,规范数据采集格式,提高数据采集质量。本规则涉及数据准备、数据采集、数据校对三项工作,其详细内容另行公布。
三、受理专利申请的程序
受理面交的专利申请
1.确定申请类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请求书,确定专利申请类型。
2.受理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的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则申请文件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其申请文件所存在的缺陷和不受理的依据。申请人不能当时消除文件缺陷的,专利申请文件不予受理,将文件退还申请人,不出具受理通知书且不在申请文件上做任何标记;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出具不受理通知书,此时的申请文件不再退回申请人,文件应当按照不受理程序进行处理。
3.确定收到日。在请求书左上方加盖代办处的收文章,注明文件收到日。
4.确定申请日。根据专利法第 二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第二十八条、专利法第 二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实施细则第 五条的规定确定申请日。此时递交日即为申请日,应当在请求书上加盖申请日期章。
5.确定申请号。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别,按顺序给出申请号。两份请求书上分别使用号码型贴条和条码型贴条。
6.审批费用减缓请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费用减缓请求进行审查,并在专利请求书相应的栏目内盖章,注明审查结果。审查内容为:
费用减缓请求书的形式审查。审查所注明的发明名称、申请人是否与专利请求书一致,签章栏是否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发明名称不一致或费用减缓请求书未签字、未盖章的,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费用减缓理由及证明的审查。申请人陈述的减缓理由应当符合费用减缓办法的规定。未提交证明、未陈述减缓理由或所提交的证明、陈述的减缓理由不符合费用减缓条件的,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7.核实文件。根据请求书第2页的文件清单栏核实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份数、页数。发现不相符情形的,如申请人漏填、错填项目,或者文件清单中所列文件实际未提交等,应当交给申请人确认,并由申请人处理。核实无误的,在专利局审核栏内盖“核实”章。
8.核实发明名称。请求书首页的发明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第2页、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发现不一致时,应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未修改的应当在专利局审核栏内注明该情况。
9.整理文件。
申请文件分为一式两份。其中只提交一份的文件集中放在一套文件内,如:费用减缓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等,称为主文档文件,也称第一套文件,第一套文件应当选取最清晰的一份文件。另一套文件称为第二套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彩色图片或照片应当存入主文档文件。
文件排序。两套文件都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排序。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其他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排列顺序:费用减缓请求书、费用减缓请求证明、非职务发明证明、提前公开声明、实质审查请求书、实质审查参考资料、专利代理委托书等。
10.采集受理数据。受理人员按照受理数据采集规则的规定进行数据准备,录入人员按照受理数据采集规则的规定,采集请求书中所有数据,并进行屏幕校对。屏幕校对无误后进入数据校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