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商标局决定自1985年8月30日起,在《商标公告》中开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栏目,对商标局自1985年5月1日以后收到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副本,按收文顺序以公告。在此文前收到的高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副本,不再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生效日期,以该合同文本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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