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

互联网被定义为商务、政府和个人计算机在世界范围的电子通讯网络。二十世纪末,网络时代即将来临的预言已经满城风雨。现在,人类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真正迈进了网络时代的门槛。 互联网最初是作为美国科学家相互通讯的方式而发展起来的。1969年初创于美国国防部。 A </script> 互联网被定义为商务、政府和个人计算机在世界范围的电子通讯网络。二十世纪末,网络时代即将来临的预言已经满城风雨。现在,人类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真正迈进了网络时代的门槛。
互联网最初是作为美国科学家相互通讯的方式而发展起来的。1969年初创于美国国防部。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ARPA)资助该项目,以使研究人员试验计算机相互通讯的方法。他们的发明, th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Network(ARPANET),最早只连接了4台独立的计算机,主要由科学家使用。20世纪70年代早期,其他国家开始加入ARPANET,不到10年,已经为全世界的研究人员、行政人员和学生所利用。 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声称负责连结ARPANET的这些用户,1990年解体。不过其重组后的 NSF Network(NSFNET)现在成为美国所有互联网通讯的技术骨干。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一般大众发现了这种新媒体的力量,互联网发展迅速,成为个人计算机用户电子通讯的大众化方式。其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电子邮件(E-mail)和在电子论坛发表文章,成为Usenet新闻组。90年代中期,万维网(WWW)的出现,使互联网更为普及。万维网是多媒体的界面,允许同时传输文本、图片、声音和图像,就是网页,类似杂志的界面。这些种类繁多的要素使互联网成为通讯和信息搜索的媒体。
网络人口的惊人增长成为20世纪40年代电视发明以来电子通讯领域最重大的变革。但是,这种新的通讯技术,突飞猛进,尚未规范,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各国网络的广泛使用,网络人口的比例越来越高,素质又参差不齐,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犯罪,向整个社会施加着压力。据统计, 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诈欺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商品却收不回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至五十之间,为最多。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诈欺、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
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场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计算机犯罪并不自今日始。在美国加州,检察官们十几年前就开始与硅谷的高科技犯罪作斗争,但到最近,计算机犯罪的重点和性质都发生了戏剧性的改变。当美国司法部1991年9月建立专门对付计算机犯罪的机构时,它主要应付黑客的非法侵入问题。但新的犯罪,按照北伊利诺斯大学犯罪学教授吉姆·托马斯的说法,"不再像5年以前仅局限在小圈子里。"称其为"计算机犯罪","就好像把动用汽车抢劫银行称为'汽车犯罪'一样。"而计算机正迅速变得跟汽车一样普及。二、 网络犯罪的类型日本2000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
2000年
1999年
增减
以计算机、计算机记录为对象的犯罪
44件
110件
▲66件利用计算机进行诈欺
33件
98件
▲65件损坏计算机等妨害业务
2件
7件
▲5件非法制作和毁弃计算机记录
9件
5件
4件
利用网络的犯罪
484件
247件
237件展示淫秽物品等
154件
147件
7件儿童卖淫与儿童色情
121件
9件
112件诈欺
53件
23件
30件侵犯名誉
30件
12件
18件违反著作权法
29件
21件
8件其他
97件
35件
62件
非法侵入
31件

31件
合计
559件
357件
202件
(一) 网络色情和性骚扰各国公众和立法更多地关注互联网的内容,特别是性展示材料、淫秽物品的传播,成为90年代的焦点,而个人和商务机构则发现了这种未经规范的派发和销售淫秽物品的方式。又由于淫秽网页的高点击率,吸引了部分广告商开发这些网页。
目前,色情网站大部分在WWW上,也就是以建立homepage网页,在网页上提供各种色情信息,而建好的网页则通过向各种搜索引擎登记,或者在BBS和电子论坛Forum上作广告,以及通过向电子邮件用户群发邮件,来达到吸引用户访问网站、浏览网页,从而接受其所提供的服务的目的。这些色情网站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张贴淫秽图片。也就是在网络上设置网站,或者在网络上利用开放式的Forum或者BBS张贴淫秽图片。有的色情网站则定期向“订户”发送系列免费图片。
2.贩卖淫秽图片、光盘、录像带。在网络上设置贩卖淫秽光盘或者录像带,或者在论坛和布告栏公布目录以及交易方式。
3.提供超链接色情网站。也就是目前网络上一些网站专门搜集色情网站,又加以分类整理,提供超链接,以是不特定的人员上网时链接至相关色情网站主页,观赏淫秽图片。
4.散布性交易信息。在网络上提供、散布卖淫信息,提供给不特定第三人进行性交易,或者从事卖淫活动。
Infoseek公司的一名前任主管Patrick. J. Naughton涉嫌在网络上引诱儿童而被洛杉矶警方逮捕。Naughton曾经负责 Infoseek公司于迪斯尼公司所合作开设的GO Network网站。而迪斯尼公司一向以儿童为主要客户群,强调欢乐、亲切的形象。因此,该案使迪斯尼公司也大为尴尬。Naughton在网站上使用的昵称是“火热西雅图”(hotseattle),并且把自己描述成来自西雅图的33岁的男子,因公务关系经常到洛杉矶旅行。除了开会之外,闲暇之余喜欢接吻和性交......她上网是邂逅一位13岁的小女孩,并相约出来见面。当他依约到一个码头和小女孩见面时,才发现这个13岁的小女孩,原来是FBI的特工人员。他被捕后,警方在其笔记本计算机中发现一些裸体儿童的照片。他辩解说,不知道他的计算机里面为什么会有这些照片,并且他和这位“13岁小女孩”在网络上聊天是在一种幻想的情景下进行的,仅仅是一种角色扮演,他实际上推向对方可能是一位40岁的女人。1999年12月,陪审团判定Naughton有罪,而根据美国联邦法律,持有儿童淫秽照片,属于暴力犯罪之一,因此,Naughton遭到拘禁。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关键词:犯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