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胺酮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氯胺酮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
氯胺酮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