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即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法人股东。法人作为企业投资人在我国最早源自《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法人越来越多地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产生于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的直接投资行为。股权是股东资格与股份所有权的结合,缺一不可,不可分离、同生同灭。(1)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法人股东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法人股东才归于消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如何处理,通览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处理规定。本文作者在对数起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处理司法实践中,感觉到此法律问题的必要性。本文仅就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及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法律问题。 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是法律赋予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能。根据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六种情形,具备六种情形之一,均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3、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4、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情节严重的;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大部分属于第4种情形,未按规定接受工商企业年度检验。 由于国家权利部门对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的认识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被注销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 “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形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正是认识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地方高院为此作出了有关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的理解”第18条“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5条 “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的规定。笔者在代理一起公司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纠纷中,就碰到该一法律问题,公司股东实质上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名义上是被登记机关予以注销。法院如对“予以注销”该一证据作认定为名为注销实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有越权之嫌,不符合法律程序。当事人如以“予以注销”该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最后,以法院与工商登记机关协商,由工商登记机关作出说明予以解决。笔者认为对历史遗留的公司法人或企业法人应该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被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的法律问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答复或函的形式,作出一个规定。以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实质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名义上被予以注销的股权处理。 二、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工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地位的确定。公司法人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工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其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确定。即公司法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是解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法律问题的前提。1、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是个不断认识的过程。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其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具有两种不同意见。即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因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这一认识曾经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大多数司法人员的认识,特别是在登记部门成为主流认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后果是公司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46条规定: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清算程序结束并被工商注销前,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者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从程序上,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实体上,具有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但这一认识一直没有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