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对“共有的基础丧失”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的基础指的是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基础丧失,是指共有人之间应该有的与之相应的关系没有了,但法律上的共有关系还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同共有解体了,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了,如夫妻离婚,遗产分割。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这一观点符合共同共有消灭的理论。共同共有关系基于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的消灭而终止。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消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当然就不会再继续存在了,共同共有关系必然消灭。因此,“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导致共同共有关系消灭的基础共同法律关系的丧失。

按照我国现行法关于共同共有发生的有关规定,共同共有因下列原因归于消灭:一是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婚姻关系终止;二是继承人分割遗产;三是家庭解散而分家析产。只要这些法律事实出现,作为共同共有关系成立基础的共同关系便不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告消灭。既然共同共有关系丧失了,原来的共同共有人当然可以请求分割原来的共有物。



关键词:请求权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