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
【仓储合同】关于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
【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特殊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入库仓储物的验收】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单的交付】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的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储存期间;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以上就是对于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