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现将《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布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快老城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前土地批租中出现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老城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市区内的工业企业拆迁,适用本规定。居住区位等级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老城区为一类居住区位。

第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老城区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需要,接受易地安置。

第四条 易地安置老城区的被拆迁人应一次到位;情况特殊不能一次到位的,应先办妥还建安置房的有关手续,提出安置方案和安置期限,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拆迁。

第五条 拆迁老城区居住用房对被拆迁人易地安置,从一类居住区位安置到二类居住区位的。按每户每人平均房屋使用面积八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应按土建单方造价将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部分的价款付给拆迁人;超过相连的二个居住区位等级,即从一类居住区位安置到三类居住区位的,应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原房屋使用面积或对每户按人平均原房屋使用面积不足八平方米的补足八平方米,另按户增加一个使用面积不小于十平方米的自然间予以安置,并按户奖励人民币五千元;超过相连的更多居住区位等级,即从一类居住区位安置到低于三类居住区位的,拆迁人除应按以上规定安置被迁人外,还应按户奖励人民币一万元。被拆迁人被易地安置后增加的房屋,产权属原产权所有人,拆迁私房给被拆迁人增加自然间,应由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将所增加自然间的价款付给拆迁人。被拆迁人不愿增加自然间的,由拆迁人按户付给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条 拆迁老城区居住用房,在同一等级的居位区位内安置被拆迁人的,应由拆迁人对使用人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安置;由于房屋建筑设计上的原因,安置使用人的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使用面积二平方米以上六平方米以下的,应由使用人按实际成本将超过部分的价款付给拆迁人,获得使用权;超过六平方米的,按同等级居住区位的商品住宅价付给价款。

第七条 拆迁老城区内的商业用房,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批租地块范围内根据批准的改造地块的规划方案还建,费用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对被拆迁人是以直管、自管居住用房改成商业门点的个体工商户还建住宅,并按其营业用门面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但每户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还建住宅的安置补偿标准,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书规定的过渡期限届满后未安置被拆迁人,超过十三个月至十八个月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八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十九个月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十六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拆迁市区内的工业企业用房,一律由拆迁人按原房屋使用性质、规模和建筑面积易地还建,所需费用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并由市人民政府按同一批租地块批租生地地价的70%作为国有资产投入企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老城区房屋拆迁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关键词:武汉市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