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心城区范围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区城管办:
根据市政府中府办[1995]36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对中心城区范围的私人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私人住宅:
1.业主兴建为自己居住的;
2.三层以下建筑;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
由业主持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到各区城管办进行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过程由各区城管办实施质量、设计管理。
三、工程竣工后,由业主组织区城管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四、凡超出第一款条件的私人房屋,必须到市建委办理施工报建及由市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实施质量、安全监督。业主凭工程验收证明书到市建委建工科办理综合验收手续。
五、本规定由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