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产却交不出房产证
市民陈某欲出售属于自己的房屋,已与买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还收取了定金,但最终却被对方推上了仲裁庭,并被汕头仲裁委依法裁决双方所签订的《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效。陈某不仅须返还已收取的定金,还须承担该款项自收取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何签订出售属于自己的房屋,却被裁决合同违法无效呢事情还须从头说起。
2007年9月11日,经汕头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和汕头市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某分店介绍,欲出售房产的陈某与买方市民林某签订了一份《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陈某将其位于汕头市××庄的全套房产卖给林某。合同还约定:房产的公证费用由陈某负责;林某应于2007年9月11日先付给陈某购房定金1万元;双方于2007年9月20日之前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双方办理完公证手续付清房款即交房;如果陈某中途违约,应二日内退还林某购房定金,同时还应赔偿林某1万元;如果林某中途违约,其已付陈某的购房定金不予退回。
合同签订后,林某于当日付给陈某定金1万元。同年9月20日,林某依约通知陈某办理公证手续,但此时的陈某却以房产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无法取得房产证原件要求延期办理手续,双方由此陷入纠纷。林某随后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市仲裁委经过认真核查发现,本案争议房产汕头市××庄××幢××号全套于2007年9月24日仍处于抵押状态,但陈某在合同签订时并未告知林某事实真相。仲裁庭认为:林某与陈某于2007年9月11日签订《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时,该合同标的物是处于抵押期间,至2007年9月20日止,陈某尚未办妥撤销房产抵押的手续,至今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在订立前述合同时,陈某已告知林某所转让的房产已经抵押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该转让行为应认定无效,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陈某,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陈某收取的定金10000元应予以返还林某,并向林某赔偿该款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一场房产纠纷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二手房交易须明晰产权慎防欺诈
汕头房地产市场去年迎来了红红火火的旺季,其中也包括二手房交易,而由此带来的二手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亦有上升趋势。由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购房者常常处于弱势一方。市仲裁委相关专业人士因此提醒购房者,在购房前一定要做足“功课”,详细了解和掌握购房时的细节,以免像市民林某一样,无端陷入了交易纠纷,浪费了大量精力甚至财力。
据介绍,购买二手房除要注意定金支付、签订合同等一些细节外,还要特别注意业主的真实情况和明晰房屋产权,慎防欺诈。如在交易时,可先查看卖方的房地产权证原件,或者委托中介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调取该房地产产权情况的基本信息,其中要特别关注产权人姓名、租赁备案情况、房屋面积、共有人信息、抵押状态等。若标的房产存在抵押,则卖方需要在交易过户之前,将该房屋内的抵押情况予以注销。若卖方的抵押是在购进该套房屋时,由于抵押贷款而产生的,即我们俗称的按揭买房,则他需要与银行预约还贷,并在取得抵押注销材料后,将全套材料送进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注销。此时,买方应当注意贷款银行确认卖方预约提前还贷所需的时间。这个时间将直接影响到何时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过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