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 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四、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 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 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持下列证件, 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

二、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四、房屋平面位置图。

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第六条 下列地区的私有房屋, 不准扩建; 破旧危险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允许翻建。

一、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

二、规划道路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三、城市干道两侧的临街房。

四、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

五、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

六、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其他特定区域。

第七条 在下列地区扩建私有房屋, 除特殊情况,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批准建设二层楼房的外,一般不得建设二层以上的楼房。

一、规划市区。

二、近期开发建设区。

三、城镇规划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在上述地区以外扩建楼房的,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必须按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需要变更规定内容的,须报经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机关批准。

第九条 翻建、扩建房屋竣工后, 房屋所有人须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所有人须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持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平面位置图和验收合格证明,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 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处理违章建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

关键词:北京市城镇